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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器具现场检定设备运输费收费指引
日期:2014/6/30   浏览量:1157

        按照我国《计量法》的规定,强检计量器具由被检定单位送指定的法定计量机构检定。我中心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技术机构,履行佛山市(除顺德区)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职责。由于部分计量器具需要检定人员及设备到现场实施检定,为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4年2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4〕43号),对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计量器具设备运输费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等有关费用”(附件二第二条)。根据该规定,按照实际运输成本,现制定有关计量器具现场检定设备运输费收费指引如下:

        一、被检定单位提供交通运输工具接送检定人员和运送检定设备、标准砝码的,不收取检定设备运输费。

        二、被检定单位委托我中心提供交通运输工具运送检定设备到检定现场的,收费按不高于下款所列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具体收费标准:

        (一)地中衡:10T以上至100T以下,检定设备运输费不高于1500元;100T以上(含100T)检定设备运输费不高于2000元。

        (二)运载量在1吨以上(不含1吨)的货车,单程25公里内,每次(含往返)收取检定设备运输费不高于500元;单程25公里以上,每次(含往返)收取检定设备运输费不高于800元。

        (三)运载量在1吨以下(含1吨)的货车,单程25公里内,每次(含往返)收取检定设备运输费不高于300元;单程25公里以上,每次(含往返)收取检定设备运输费不高于500元。

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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