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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加油机监督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9/8/28   浏览量:1782

                质检办量函〔2009〕7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用加油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6年9月8日新修订的加油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实施以来,加油机防欺骗功能的启用对于利用加油机实施作弊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防范和遏制作用,但一些地方因各种原因尚未对已具备防欺骗功能的在用加油机进行防欺骗功能的启动,致使其不能真正发挥防欺骗的作用。为了尽快扭转这一局面,维护成品油市场的良好计量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在用加油机计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在用加油机防欺骗功能的启动工作。对于2006年9月8日以后生产的加油机,在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及使用中检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要求,对防欺骗项目进行检定,即读取加油机中监控微处理器、编码器的序列号和异常加油量并进行记录。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在用加油机防欺骗功能尚未启动的,要尽快抓紧启动工作。其中能用专用POS机(已免费发放)实施防欺骗功能启动的,要尽快用专用POS机进行启动。因检定人员培训不到位、不会使用专用POS机等原因影响防欺骗功能启动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尽快负责组织培训;对不能用专用POS机进行防欺骗功能启动的(2006年9月8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加油机均不能用专用POS机实施防欺骗功能启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的要求,联合当地税务部门对在用加油机进行税控功能初始化启动,以启动防欺骗功能。防欺骗功能启动工作中碰到的有关技术问题,可向中国计量协会等单位进行咨询。各地应于2009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本辖区内加油机防欺骗功能的全面启动工作。

二、对在用加油机实施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尽快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在用加油机实施一次专项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摸清在用加油机的数量、防欺骗功能的启动情况等;二是重点检查2006年9月8日以后对加油机实施首次检定、后续检定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情况;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2006年9月8日以后生产仍不具有防欺骗功能的加油机的生产企业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各地要将此次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在用加油机防欺骗功能启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报总局计量司。

三、进一步加强在用的不具备防欺骗功能加油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进一步加大对2006年9月7日以前生产的不具备防欺骗功能加油机的监督检查频次,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对利用加油机实施作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考虑到在用加油机加装防欺骗功能改造工作政策性较强,技术上较复杂,对于目前在用的2006年9月7日之前安装使用的不具备防欺骗功能的加油机,其改造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符合加油机国家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并依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对其实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 在用加油机防欺骗功能启动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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